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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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制定依據

1. 噪音管制法 中華民國097年12月03日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
  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噪音管制標準之內容及範
      圍。又噪音管制標準為法規命令,自無須另以公告為之,爰刪除公
      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