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自動監測設備,應具有自動且連續蒐集十日以 上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之功能,並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起一年 內完成設置並運作。 前項設備,其設置之位置、數量及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監測紀錄之 格式、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