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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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貯留或稀釋廢水許可應備之文件及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許可貯留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
  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