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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一條(廢水處理專責單位之設置)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