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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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用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
  ,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
  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因環境用藥已採查驗登記許可制,且其標示內容亦須先經核准之雙
      重管制,為提昇管理效率及簡政便民,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環
      境用藥廣告應事前送審之規定,另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廣告宣
      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以為事後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