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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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物質檢測方法-有機類定性及定量分析法(NIEA T101.10C)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制定依據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現行法規)
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
件內容運作。
前項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前條第三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
者,不受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運作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有效期限、變更、
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