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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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檢測方法-層析法(NIEA D902.06B)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7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用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
  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依其許可證之檢測類別執行業務;其應具備之
  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廢止、停
  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在職訓練、技術評
  鑑、盲樣測試、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檢測報
  告簽署、資料提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基於實務需要,爰於第二項明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依其許可證
        之檢測類別執行業務,並酌作修正,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環境用藥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第五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