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空氣中粒狀污染物自動檢測方法–慣性質量法(NIEA A207.10C)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現行法規)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
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之
申請、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許可證核(換)發、停業、復業、查核、
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檢驗測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現行法規)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
  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證之
  申請、審查、許可證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
  、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