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 ,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 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日常用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