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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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結合申請書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公平交易法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6日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
      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