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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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性騷擾案件防治與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