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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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改善政府資訊服務環境作業參考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
      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
      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
      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
  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
  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
  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