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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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媒體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制定依據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
      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
      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
      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
      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
      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
      、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
      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
      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
      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
      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
      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
      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
      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
      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
      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