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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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族基本法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
      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
      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
      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
      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立法理由〕
  一、依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明定原住民族包括阿
      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
      、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係依據「原住民身分法騙之規定,本法從之,
      惟第二款特強調原住民與原住民族之關聯性。
  三、「原住民地區」之定義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第四項規
      定,係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本院核定之地區。」,本法從之,
      另本院業已核定上述地區包括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
      鄉(鎖、市),共五十五個鄉(鎮、市)。又「原住民地區」係原
      住民族行政區域,區域內僅少部分土地屬於原住民族所有土地,其
      已行諸五十餘年,相關機關及社會均能認同。
  四、「部落」之定義,係參酌美國印地安原住民案例及臺灣原住民族傳
      統文化習俗,加諸行政認定程序結合而成,應能符合實際運作之需
      求,並據以落實總統政見「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有
      關部落傳統名稱之回復,以及為配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
      條例」草案中有關部落之規定。
  五、依朝野協商增列「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