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機關組織法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經權 責機關訂定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施行;其暫行員額總數,不得超過九 百一十人,原機關之組織法律不再適用。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機關組織法律,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完成立法程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