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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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機關組織法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經權
  責機關訂定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施行;其暫行員額總數,不得超過九
  百一十人,原機關之組織法律不再適用。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機關組織法律,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完成立法程序。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