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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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會法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0日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
  ,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
  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
  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修改為「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
      」。
  二、增訂第四項。
2. 漁會法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9日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
  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
  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
  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漁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例,並配合實務需求,漁會會員宜
      於漁會組織區域內設有戶籍,而非單純僅有居住事實,爰將第一項
      「居住」修正為「設籍」。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漁會信用
      部對團體贊助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所定規範得有具體明確之授權依據
      ,並基於實務需要,擴及於個人贊助會員,爰增列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