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
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
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
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漁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法例,並配合實務需求,漁會會員宜
於漁會組織區域內設有戶籍,而非單純僅有居住事實,爰將第一項
「居住」修正為「設籍」。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漁會信用
部對團體贊助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所定規範得有具體明確之授權依據
,並基於實務需要,擴及於個人贊助會員,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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