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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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
  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教
  育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
  ,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
  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