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
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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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
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付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
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者,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
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
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執票
人時,得以其他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
務之農會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
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
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
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
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
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
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
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
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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