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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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1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銀行法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7日
  本法稱存款準備金,謂銀行按其每日存款餘額,依照中央銀行核定之比
  率,存於中央銀行之存款及本行庫內之現金。
2. 票據法 中華民國066年07月23日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
  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
  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付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
  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者,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
  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
  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執票
  人時,得以其他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
  務之農會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
  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
  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
  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
  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
  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
  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
      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
      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障執票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