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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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劃撥稅款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7日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
      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
      ,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
      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2. 郵政儲金法 中華民國033年06月17日
  劃撥儲金辦法如左:
  一、無論何人得以現金請求郵政儲金機關撥入劃撥儲金存戶名下。
  二、劃撥儲金存戶,得以儲金請求郵政儲金機關互相劃撥。
  三、劃撥儲金存戶,得以儲金請求郵政儲金機關撥付現款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