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 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 ,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 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劃撥儲金辦法如左: 一、無論何人得以現金請求郵政儲金機關撥入劃撥儲金存戶名下。 二、劃撥儲金存戶,得以儲金請求郵政儲金機關互相劃撥。 三、劃撥儲金存戶,得以儲金請求郵政儲金機關撥付現款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