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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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洗錢防制法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1日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
  紀錄憑證,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
  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