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 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