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
  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上市並進行交易:
  一、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但因金融主
      管機關雙邊或多邊合作下所募集發行,其基金註冊地,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規定。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募集及銷售,並
  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二款
      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文件。
  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
      之聲明書。
  三、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證明文件。
  四、參與證券商名單、參與契約及總代理人與參與證券商簽訂之契約。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