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 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保險商品於本準則施行前經審查通過者定,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