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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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
  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保險商品於本準則施行前經審查通過者定,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