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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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文書稽催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立法院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9日
  本院文件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收入文件由秘書處收發科外收發簽收後,交經辦人員拆封摘由,註
      明收件時間登入收文總簿,並將擬分配某單位辦理意見簽明,送經
      科長核閱後,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如係機密文件,送呈秘書處處
      長拆閱分案,極機密、絕對機密文件送呈秘書長、院長拆閱。
  二、各處、局、預算中心、館及各委員會收到文件後,其屬普通性質者
      ,即由各該管長官批交各承辦人員擬稿送核或簽稿併呈,其屬重要
      案件或有疑難者,應先簽請長官核示再行擬稿。
  三、各處、局、預算中心、館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如有相互關聯者並
      應會稿。
  四、擬稿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三種,最速件須隨辦隨辦,速件須於
      三日內竣,普通件應於六日內辦竣。如文稿太長或內容繁複不能於
      限期內辦畢者,其經辦人員得簽准延長之。
  五、各處、局、預算中心、館及各委員會所擬稿件經依次審核後,應依
      本規程之規定分別送請判行。
  六、稿件經判行後,應即繕寫校對。
  七、文件繕校完畢,送由監印人員查對登記用印。
  八、文件經用印後,送收發科摘由編號註明時間登記封發,並將原稿退
      還承辦單位續辦或送檔案科歸檔。
  九、所有文稿之擬稿、核稿、判行、繕校、印發人員,均應於文稿上分
      別署名,並註明辦理時間。
  各處、局、預算中心、館及各委員會所收到文件或所擬稿之處理,由秘
  書長研考科列管,如發現逾期未辦理者,應予稽催,並列入平時考核參
  考。
  其文件稽催要點,由秘書處擬訂,報請院長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