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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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立法院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2日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表決器表決。
  四、投票表決。
  五、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
  方法,經出席委員提議,五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
  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
  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