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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公證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條(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之訂定)
司法院遴選民間之公證人,應審酌其品德、能力及敬業精神。 民間之公證人之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