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 院核備。
為使法官助理之工作績效得以具體顯現,爰於本條規定將之計點量化,且 懲戒法院重點業務或庭別性質有所差異,並規定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合宜 之標準後,再報司法院核定,以便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及其適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