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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監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典試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第二十一條(應試違規之處理方式)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