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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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監場規則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0日
  試區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督導試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並處理試區場務及應考人違規等事
      項。
  二、督導試區卷務及總務人員執行相關工作。
  三、其他有關各該試區考試事項。
  監場人員如遇有應考人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辦理試務機
  關調整所監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