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區主任之職責如下: 一、督導試區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並處理試區場務及應考人違規等事 項。 二、督導試區卷務及總務人員執行相關工作。 三、其他有關各該試區考試事項。
監場人員如遇有應考人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辦理試務機 關調整所監試場。如未告知而經發現者,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