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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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函送
  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函
  送保訓會備查。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
  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
  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
  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
  關事項。
2.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現行法規)
二十一、性質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訓練,必要時得經保訓
        會同意,另訂訓練計畫,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