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未滿60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訓練:
1.操行成績:占30%。依「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4)
辦理。
2.學業成績:占 70%(含學科測驗占50%、體技測驗占20%)。
依「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
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
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5、6)。
3.訓練成績評定後,由教育訓練中心填具專業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7)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備查。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 2項、第37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8。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報海巡署
(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辦理
)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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