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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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現行法規)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依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
          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辦理。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6小時為原則,全週30小時。
          其時間之配當,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及各受
          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
          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自
          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
          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教材,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構)學校供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座
            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
          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
          原則,利用洽課管理系統辦理講座洽聘作業。專題演講有關「
          族群融合與多元文化發展」科目之教材及講座名單,由原住民
          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提供。
        6.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協辦之
            訓練機關(構)學校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
            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
            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
            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
          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
          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
          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訓練計畫規定
          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
          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1)及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另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
          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
          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3
          )。
        4.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條規定委託原民會,
          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
          以1至2週為原則。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
          公假登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
          訓。
        5.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
          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指派
          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及派
          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8.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
          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