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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079年01月24日
第二十九條
本法修前正,已遴用之現任行政人員,除已取得任用資格者外,得比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考試院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 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