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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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02月21日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
  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
  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