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醫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
    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
    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
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
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
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規,其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
  ,應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