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所稱「筆試」,指以文字表達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
答者。所稱「口試」,指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
關事項。所稱「測驗」,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而言。所稱「實地考試
」,指依實地操作方式考評應考人之專業技術。所稱「審查著作或發明
」,指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憑證、圖式、樣品或模型等
加以審查。所稱「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件及論文」,指就應考人
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經歷證件及送審之論文加以審查。
口試規則、實地考試規則、測驗規則、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知能有關學
歷經歷證件審查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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