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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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制定依據

1. 語言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
  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
  ,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語言治療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三十一條規
  定處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
  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
  療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立法理由〕
  一、為兼顧現行從事語言治療業務人員之權益,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符合本法所定資歷並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特種考試,以取得語言
      治療師資格合法執業及特考之辦理年限及次數。
  二、另考量過渡期間此等人員生計,於第三項規定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
      處罰。
  三、第四項規定已具一定考試及格資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
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得委託辦理試務之規定,業明定於典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委託辦
    理考試辦法,爰在此不另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