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
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
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立法理由〕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原依經濟部有關規定派用之現職人員,多未辦理銓敘
。而該會將改制為正式之行政機關,所需人員須依法任用,對於該會現
職人員中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在該會之服務年資於本局成立時,
依法應予以合理維護其權益,爰予明定以現職改任換敘,以資保障;至
於未具考試資格者,則准予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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