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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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公教人員保險法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9日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
  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
  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
  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