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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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平時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現行法規)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
  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
  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
  得列乙等以上。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
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
,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
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