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 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 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 得列乙等以上。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 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 ,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 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