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各 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 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