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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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5月01日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各
  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
  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