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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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0日 (現行法規)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
  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
  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
  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