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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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0日 (現行法規)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
  ,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
  之。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