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 ,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 之。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