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省(市)政府發行 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市)政府依平均地 權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市)平均地權土地債券(以下簡稱 本債券),特制定本條例。
為適應高雄市之改制、配合其推行平均地權政策之需要,暨為標明本條 例之立法依據,爰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