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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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一年度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 中華民國078年10月30日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省(市)政府發行
  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2. 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3日
  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市)政府依平均地
  權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市)平均地權土地債券(以下簡稱
  本債券),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
  為適應高雄市之改制、配合其推行平均地權政策之需要,暨為標明本條
  例之立法依據,爰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