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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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七十四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法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修正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
  款事業徵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2.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077年07月15日
  各級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得發行公債。對於土地之徵收,並得發行土
  地債券補償之。
  前項公債及土地債券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3.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072年05月30日
  為發展臺灣地區公共建設,授權該區省(市)政府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市)公共建設土地
  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
  現行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係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徵
  收土地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規定所制定;其發行之土地債券,係作
  為興建鐵路、公路等徵收土地補償地價及補償費之用。依現行都市計畫
  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而徵收土地,亦得發行土地債
  券。按興建鐵路、公路等徵收土地與實施都市計畫徵收土地,因係依土
  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土地法有關規定辦理徵收,其地價及補償費所搭發
  之土地債券,其發行及搭發等規定,自應相同,爰於本條內增列「都市
  計畫法第七十八條」,使本條例之立法宗旨能涵蓋實施都市計畫而發行
  之土地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