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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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飼料管理法 中華民國075年12月05日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
  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