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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飼料管理法
中華民國075年12月05日
第十六條(飼料販賣之登記)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 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