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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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推銷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農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農藥販賣業者,於歇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
  內,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註
  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有關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期間為三十日,以符合實務
      需要。
  三、撤銷為行政處分之一種,針對農藥販賣業者有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
      歇業情形,主管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應為「註銷」農藥販賣業執照,
      爰配合實務情形,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