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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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九十一、水利會人員退休金,應由水利會與水利會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
        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水利會負最
        後支付保證責任。
        因公傷病成殘退休、死亡者,其加發之退休金、撫卹金,另由水
        利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按水利會人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
        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水利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水利會人員繳
        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水利會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
        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水利會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
        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水利會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
        ,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
        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水利會人員時
        ,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水利會現職人員,其曾任義務役軍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
        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
        併計算:其應繳付之基金費用,應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
        利息,一次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其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
        水利會現職人員,其曾任本市水利會職員年資,得計算其應繳付
        之基金費用,並應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補繳
        基金費用後併計其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但退休後再任水利會職
        務者不得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其退休年資。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由產業發展局另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