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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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申請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花博公園展館場地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六、產業局受理展館場地使用申請後,將由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審查通過
    者,依審查結果及使用順序安排檔期;審查結果將於截止申請日起一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通過審查而無法安排檔期者,列為候補。
    各級政府機關(構)申請使用各展館場地者,不適用上述之規定,得
    由產業局依展館場地檔期使用狀況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