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
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局風雨預報本市
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24小時累積
雨量達350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
區將於18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
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
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
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 3個行政區內
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
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
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
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
,且連續3小時累積降雨達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時
;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
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
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
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
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
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
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
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
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3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
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4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
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
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5人以上未達7人傷
亡、失蹤,或3百戶以上未達5百戶天然氣供氣戶數
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
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
域污染面積達 5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
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
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
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
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
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 5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
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
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
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
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20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
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
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
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
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
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
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
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
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
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
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
位與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甲、乙、丙類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
發生5例以上病例或2個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國
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災
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
成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
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
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1或核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
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
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
粒 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1,050微克/立方公尺連續2小時
、24小時平均值達425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PM2.
5達250.5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且預測未來12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
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
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
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
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
局、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
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
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
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
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
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
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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