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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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
                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局風雨預報本市
                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24小時累積
                雨量達350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
                區將於18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
                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
                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
                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 3個行政區內
                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
                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
                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
                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
                ,且連續3小時累積降雨達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時
                ;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
                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
            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
                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
                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
                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
                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
                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
                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3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
                 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4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
                 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
              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5人以上未達7人傷
                    亡、失蹤,或3百戶以上未達5百戶天然氣供氣戶數
                    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
                    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
                    域污染面積達 5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
                    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復
                    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
                    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
                    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
                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 5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
                    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
                    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
                    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
                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20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
                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
                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
                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
                  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
                  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
                  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
                  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
                  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
                  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
                  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
                  位與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甲、乙、丙類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
                  發生5例以上病例或2個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國
                  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災
                  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
                  成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
                  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
                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1或核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
                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
                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
                粒 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1,050微克/立方公尺連續2小時
                、24小時平均值達425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PM2.
                 5達250.5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且預測未來12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
                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
                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
                  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
                  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
                  局、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
                  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
                  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
                  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
                  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
                  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
                  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